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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0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正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正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06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利斌,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现任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现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正宁县某某乡人民政府、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也不违反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永庆审 判 员  邓军锋代理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