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闫栓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栓恩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45号罪犯闫栓恩,男,1955年3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O8年11月26日作出(2008)灞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闰栓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O14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7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栓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1次,并获得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闫栓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闰栓恩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