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市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晖,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泳谊,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珠海市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因。本院在审理原告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珠海市达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达新装饰工程的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0,7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386.5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406.5元,由原告智海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朱 全代理审判员 陈少英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静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