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严剑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612号罪犯严剑,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成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曰作出(2009)渭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日止)。2011年4月20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1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2年7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严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剑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永娟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