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13日,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亲朋好友劝说以及考虑到现在孩子上学,会影响孩子学业为由,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席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