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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健雄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健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29-1号原告梁健雄,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钟美恃,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委托代理人潘团,佛山市禅城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碧君,主任。委托代理人黄丽贞、伍相银。原告梁健雄不服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发现,与本案同属一系列案的(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43号案的原告梁启文,已就佛房禅拆许字(2009)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佛建拆延字(2011)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且一审经审结尚未生效。上述房屋拆迁许可均是本案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对拆迁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将产生影响,本案的审判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 判 长  饶小聪审 判 员  苏毅清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中止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