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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戴永丰与陈科技、宁波恒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戴永丰;陈科技;宁波恒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鑫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戴永丰,男,1948年11月4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陈科技,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恒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东通途路**,组织机构代码:739453622。法定代表人陈慧群。被执行人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工业园区织机构代码:753292992。法定代表人陈科技。被执行人宁波鑫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发区新矸中和路******织机构代码:750375901。法定代表人励仲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永丰与被执行人陈科技、宁波恒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鑫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科技、宁波恒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鑫瑞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鑫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永丰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戴永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53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