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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晶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晶锦,王万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张金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成德,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文江,系公司经理。被告王晶锦。被告王万根。原告张金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晶锦、王万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