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晶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晶锦,王万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49号原告张金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成德,杭州市望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文江,系公司经理。被告王晶锦。被告王万根。原告张金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王晶锦、王万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被告以本案需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暂时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