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杰玲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玲,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利都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行初字第178-2号原告刘杰玲,女,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江湾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柯棉盛、李静怡,均是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佛山市利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海第二水产养殖场内。法定代表人胡仁利,厂长。原告刘杰玲不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2年7月4日依法受理,并于2012年7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杰玲按撤诉依法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邬青山人民陪审员 陈惠珊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健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