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督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飞与张玲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飞,张玲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2)南民督字第06号申请人:高飞,女,汉族,南陵县人。被申请人:张玲,女,汉族,南陵县人。申请人高飞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玲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玲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高飞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人民币17元。被申请人张玲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詹爱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