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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5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刘世存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潘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潘家祥,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454-4号原告:刘世存,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刘峰,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系原告刘世存的儿子。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组织机构代码:78306825-4。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被告:潘家祥,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庆市人,系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系皖H×××××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住所地安庆市集贤北路801号。本院受理原告刘世存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潘家祥、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存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潘家祥、安庆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世存负担。审 判 长 :江明主审 判 员 :胡建节代理审判员 : 黄 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祖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