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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萍萍与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萍,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张萍萍。委托代理人:郭强来,浙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萍萍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通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56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