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建斌与宝安区沙井万丰万美德电子厂,万美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斌,宝安区沙井万丰万美德电子厂,万美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2376号原告周建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胡英杨,广东广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安区沙井万丰万美德电子厂,住所地宝安区沙。负责人曾奕康,该厂厂长。被告万美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晋增,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娜娜,该厂人事主任。原告周建斌与被告宝安区沙井万丰万美德电子厂、被告万美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4月2日。二、工作岗位:成型课技术员。三、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及工资构成: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基本工资900元。五、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1年12月27日。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劳动者以厂方未依法购买社保、长期克扣加班工资、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长期乱罚款为由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七、养老保险:未办理,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八、员工2011年12月份工资:1,768元,用人单位尚未支付给员工。九、员工带薪年休假工资:849.66元。十、加班工资差额:无。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每月固定发放150元岗位津贴未在工资表中体现,且员工存在考勤记录以外的加班未在工资表中体现,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离职前两年工资表载明工资结构为工资(时薪)+平时/假日/节日加班费工资+房补,该工资表有明确区分平时/假日/节日加班时数及社保、所得税、伙食费、住宿水电费的扣费,并由员工签名确认;员工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证明用人单位还发放了工资表以外的工资,经核对,该完税证明上记载的实缴税款与用人单位工资表上的所得税扣款一致。本院依法确认用人单位提交的工资表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已足额支付了员工加班工资。十一、高温补贴:无,员工没有事实依据。十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员工主张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购买社保、长期克扣加班工资、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和高温补贴、长期乱罚款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查,用人单位不存在克扣加班工资、乱罚款、应发而不发高温补贴的情况,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而非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成立,但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过,故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十三、仲裁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6日期间工资4,100元;2、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6,713.44元及25%经济补偿金6,678.36元;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25元;4、2007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补贴2,500元;5、2009年10月27日至2011年10月27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112.65元;6、补缴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十四、仲裁结果: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6日工资1,768元、2010年及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849.66元、两被告按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为原告补缴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1、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6日期间工资4,100元;2、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6,713.44元及25%经济补偿金6,678.36元;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5,125元;4、2007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补贴2,500元;5、2009年10月27日至2011年10月27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112.65元;6、补缴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十六、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宝安区沙井万丰万美德电子厂、被告万美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周建斌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6日期间工资1,768元;2、被告宝安区沙井万丰万美德电子厂、被告万美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周建斌2010年及201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849.66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建斌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应 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红红(兼)书记员 彭 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5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