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段某,邯郸市高开区兼庄村北大街805号。被告付某,邯郸县明珠社区东小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