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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2)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段某,邯郸市高开区兼庄村北大街805号。被告付某,邯郸县明珠社区东小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付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