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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京花诉徐丕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陈某某,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忠辉,莱州市文昌路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所鑫,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忠辉、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所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1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10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双方自2011年9月分居至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双方均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称打架、吵架、不管不问的事实不存在,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10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审理中,原告提供莱州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2012年5月31日11时许,文昌派出所接福庆苑2号楼3单元***陈某(女)报称:停放在家中西卧室的两辆电动车被其继父徐某某撬门拿走”。原告称双方曾因纠纷多次经派出所处理,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称2012年5月22或23日,因家中安装煤气管道,原告回不来,他没有钥匙,就叫开锁公司的将房门打开,在工人安装煤气管道的过程中他将他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骑走了,为这事派出所没有找过他,称原告所说的因家庭纠纷多次经派出所处理过的事实不存在。原告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近老年,双方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因生活习惯、性格脾气产生矛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珍惜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