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牛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4300元,执行费50元。期限内,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案件款430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