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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牛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牛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案件款4300元,执行费50元。期限内,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了案件款430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