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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洪林珠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兰,洪林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兰,女,生于1933年1月22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段家坡村村民,住该村一组。委托代理人洪灵芝,女,生于1954年2月28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钟楼寺村村民,住该村四组,系刘凤兰之女。被执行人洪林珠,男,生于1958年2月4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段家坡村村民,住该村一组12号,系刘凤兰之儿。本院在执行刘凤兰与洪林珠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凤兰于2012年5月10号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每月的赡养费150元。现洪林珠已交付2250元及执行费50元,故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关于洪林珠应承担的截止2012年7月的赡养费22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国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