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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阳天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阳天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深圳市华阳天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南侧常兴路西侧南景苑10M法定代表人赵苗苗。委托代理人罗斌,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9楼01-11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在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阳天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融创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阳天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336.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168.24元退还原告。审审 判 长  王 捷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