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郑人中与郑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人中,郑从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佛法民初字第757号原告:郑人中,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郑从写,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告:郑从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郑群娣,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张少波,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郑人中诉被告郑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我从村民郑从想手中买了屋地,于2005年建起了楼房。在买屋地前,门前有路可通行,自此我一直由此通行,至今已有9年。现因相邻人郑从为家建造楼房时楼板飘到我家的墙体上及其建筑材料墙砖等堆放在我家门前阻碍通行而引起争执。现被告在我家门前用水泥、沙石砌起围墙,堵住我一家大小通行,其行为是仗势欺人。特起诉要求被告自行拆除堵住原告家门口的围墙,恢复原状,确保原告及家人通行。本院认为,被告郑从为砌墙堵住原告家门口的行为,已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已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告自行整改,消除影响。原告虽以排除妨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从内容上看,原告请求处理的事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处理的事项一致,原告实际上是因被告未自行整改而诉诸本院,即原告诉请处理的事项实际上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的执行问题。因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执行不属于民事司法管辖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人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榕桥审判员 王恩宽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利桂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