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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曾照兴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照兴,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8号原告曾照兴,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委托代理人胡宁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罗莎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怡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木桶路3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张则胜。委托代理人王振华,住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委托代理人林静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照兴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丽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