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定法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交纳了案件款50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婷婷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榆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