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傅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傅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