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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傅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傅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