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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赵勇与周岳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周岳夫;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岳夫。委托代理人:寿均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勇。委托代理人:顾旭初。上诉人周岳夫为与被上诉人赵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债务抵销等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上诉人周岳夫。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