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193号原告尚某某。委托代理人笔睿国、薛孟果,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睿国、薛孟果,被告杨某某均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遂登记结婚。婚初二人感情尚好,生活稳定。2006年前后,因原告回宁夏探亲事宜,被告经常百般阻拦,二人逐渐产生矛盾,被告曾赶到宁夏原告姐姐家大吵大闹,后回到西安,原告身体越来越差。2009年11月,原、被告同回宁夏探亲,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再未回过西安,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0000元整;3.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表一份;2.银川市兴庆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2003年原、被告认识后,原告家人曾到长安看过被告家,把被告闪在半路。2003年7月结婚后双方关系不错,2006年因为做饭的事情双方产生矛盾。原告每次探亲,被告都在冬季陪她回宁夏一次。2008年原告回宁夏探亲回来说丢失了金耳环,被告不信,就烧掉了原告的一些照片。2010年12月,原、被告一同回到宁夏,后原告滞留宁夏未归,二人开始分居,被告并没有在原告姐姐家大吵大闹,原告身体有病,被告也予以积极治疗,被告及孩子挣的钱都交给了原告支配。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2日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前夫离异,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郝某某,二女儿郝某甲。被告丧偶,与前妻生育有两个儿子,长子高启,次子高某某。婚后,二人在长安区原告家中共同生活。2006年,原、被告因原告回宁夏探亲事宜产生矛盾,但被告每年冬季均陪原告回家一趟。2008年原、被告因原告丢失金耳环的事发生吵架,被告烧掉了原告一些照片。2010年12月7日,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一人返回了长安。另查明,被告前妻去世时曾留有3万元,被告几年其中2万元给了儿子高某某,其余1万元于2010年4月在宁夏找原告时花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关系登记表;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足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原、被告因原告探亲事宜及其他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现原、被告分居不满两年,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