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鲁子鹏与胡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子鹏,胡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721号原告:鲁子鹏。被告:胡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子鹏诉被告胡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子鹏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子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鲁子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素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