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魏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娜,袁俊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邵俊娜,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邵村人。被告袁俊强,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前闫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俊娜诉被告袁俊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俊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