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虎廷与被上诉人任生和债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虎廷,任生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虎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生和,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堂。上诉人任虎廷因与被上诉人任生和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建英审判员 宋书贵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