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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虎廷与被上诉人任生和债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虎廷,任生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虎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生和,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明堂。上诉人任虎廷因与被上诉人任生和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建英审判员  宋书贵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