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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20-08-18

案件名称

宋欢与王庆运、刘玮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欢;王庆运;刘玮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386-1号原告:宋欢,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庆运,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刘玮玮,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欢与被告王庆运、刘玮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庆运、刘玮玮银行账户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茂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振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