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曹要华与盛云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要华;盛云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432号 原告曹要华,女,194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林,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盛云涛,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饶运先,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盛云涛妻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代表人管安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雨沫,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出庭应诉、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应诉、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重新鉴定、选择鉴定机构。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要华诉被告盛云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要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要华负担。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