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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庆付与许洪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付,许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付被执行人许洪生陈庆付申请执行许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庆付于2012年0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6694.9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洪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付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洪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2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洪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