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9)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2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5日凌晨零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浙A×××××奇瑞轿车沿本市上城区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姚江路口时,与郭良民所驾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车辆某、驾驶证及查询某、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身份证、查获某、乙醇检验报告、现场录像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