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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朋飞,赵倩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赵朋飞,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刘营朱庄村。被告赵倩倩,女,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刘营龙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飞与被告赵倩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占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岳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