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香港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72号原告:宁波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6929-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新矸恒阳小区一期4幢325室。法定代表人:张亚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晓沪,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燕妮,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编号:1463674)。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德辅道西430号均益大厦第一期地下32B室。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万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3元,减半收取1466.50元,保全费1138元,合计2604.50元,由原告宁波雅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