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东执民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范树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范树杰,李海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魏开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益众,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范树杰,经理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范树杰。被执行人:李海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万荣船务有限公司、范树杰、李海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树杰、李海宏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80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