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涂用德与李斌文、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涂用德;李斌文;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574号 原告涂用德,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孝昌县组。 委托代理人徐行伟,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 被告李斌文,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孝昌县组。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邓兴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振华,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用德诉被告李斌文、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用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涂用德负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