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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岱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俞明岳与於张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明岳,於张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240号原告俞明岳。委托代理人陈天一。被告於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明岳诉被告於张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明岳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明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明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俞明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