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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建刚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建刚;郭波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灞执字第00078号 申请执行人梁建刚,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郭波,出租汽车司机。 申请执行人梁建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灞执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郭波支付案款41749.1元、利息1020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郭波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