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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栾淑梅诉吉林市丰满区前锋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淑梅,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前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栾淑梅,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洪鹏,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前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增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淑梅诉被告吉林高新区高新街道前锋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淑梅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栾淑梅负担。审 判 长  刘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付永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