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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月芹诉刘夕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芹,刘夕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刘月芹,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夕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芹与被告刘夕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芹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