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州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月芹诉刘夕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芹,刘夕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州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刘月芹,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夕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芹与被告刘夕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芹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光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田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