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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寿义与王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义,王志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455号原告杨寿义,男,汉族,1957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王志敏,男,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寿义与被告王志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寿义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寿义撤回起诉原告。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