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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执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字第00658号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志凯。委托代理人成章。委托代理人谭宇。被执行人邱腊文。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25日对被执行人邱腊文作出(2011)岳征字第150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执行人邱腊文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后不服,于2011年10月17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于当日立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11年11月7日决定移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经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1)望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邱腊文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收到该判决书后仍不服,并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长中行政终字第008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并于2012年7月19日送达被执行邱腊文。故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邱腊文腾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路064号2栋(溁湾路064号)105号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本裁定书经过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蔡亨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