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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建执委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许金梁与浙江五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陈永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梁,浙江五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陈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建执委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许金梁。被执行人浙江五洋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永明。富阳法院作出的(2010)杭富商初字第180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富阳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将该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1)杭建执委字第3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永明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在水一方公寓1幢1705室房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少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