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紫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谢某某,女,1963年12月29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59年1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 明人民陪审员 蔡德贵人民陪审员 吴秀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正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