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特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丹与唐文林宣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丹,唐文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法民特字第29号申请人刘丹,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唐文林,女,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刘昌钊,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刘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文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丹与被申请人唐文林系密切亲属关系(刘丹系唐文林儿子)。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其日常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唐文林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2、评定唐文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认为,被申请现患精神分裂症,目前认知能力差,不能完全理解、辨认、控制自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文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丹为唐文林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80元由唐文林承担(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