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石张芳与贾军民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张芳,贾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石张芳,女。被执行人贾军民,男。申请执行人石张芳与被执行人贾军民离婚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抚养费8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贾军民直接将抚养费840元交于申请执行人石张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