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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石张芳与贾军民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张芳,贾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石张芳,女。被执行人贾军民,男。申请执行人石张芳与被执行人贾军民离婚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抚养费8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贾军民直接将抚养费840元交于申请执行人石张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