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与彭家雄、黄文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彭家雄,黄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会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路8号。负责人:宋钧,行长。被申请人:彭家雄,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黄文强,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人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家雄、黄文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六州首府小区9号楼1106室、6号楼1703室进行诉前保全。因该两套房屋的权利已被限制,该行于同一天要求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徽商银行六安南门支行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关德全审判员 朱晓青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金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