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和均诉石生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359-2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均,男,1932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生贵,男,1953年12月21日生,汉族。张和均诉石生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和均据此于201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外出务工,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和均同意终结本院(2009)松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祝建中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