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有斌,安徽周有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翼峰,该公司副总。被告: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宗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建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宛兴怀,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4月11日受理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来本院以双方已就电线货款达成协议,双方友好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利 宁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