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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01号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堂,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成,男,生于1974年6月25日。本院在执行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成已向本院缴纳全部案件执行款126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