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张丽与康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丽;康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丽,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康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康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丽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