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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于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02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张丽与康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丽;康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张丽,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康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康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丽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